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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民初字第3865号

裁判日期: 2014-01-02

公开日期: 2014-01-23

案件名称

原告马冠贤诉被告陆辉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冠贤,陆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初字第3865号原告马冠贤。委托代理人马天池。被告陆辉。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冠贤诉被告陆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继续收集证据为由,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冠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马冠贤负担。审 判 长  朱清华人民陪审员  陈运华人民陪审员  周爱国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书 记 员  高玉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