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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湖长商初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4-01-02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钟永清与李斌、左新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永清,李斌,左新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湖长商初字第45号原告:钟永清。委托代理人:汤小民。被告:李斌。被告:左新花。原告钟永清诉被告李斌、左新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3年12月24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汪普庆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钟永清于2014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钟永清自愿撤诉系其对自己权利自由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永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用6700元,减半收取3350元,由原告钟永清承担。代理审判员  汪普庆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书 记 员  张 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