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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温平民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4-01-0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温州永安房地产开发公司与潘海霞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永安房地产开发公司,潘海霞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温平民初字第14号��告:温州永安房地产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加恩。委托代理人:蔡振豪。被告:潘海霞。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永安房地产开发公司诉被告潘海霞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经审查后于同日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倪维常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书 记 员  林廷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