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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筠连民初字第166号

裁判日期: 2014-01-02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刘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筠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刘某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筠连民初字第166号原告胡某某,男,汉族,居民。被告刘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交。审判员  曾本胜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书记员  周光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