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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涪民保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4-01-02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王嘉智诉李昌友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保全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嘉智,李昌友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涪民保字第65号原告:王嘉智,男,汉族,生于1972年10月26日,住四川省绵阳市。被告:李昌友,男,汉族,生于1971年4月4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嘉智诉被告李昌友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嘉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担保物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原告王嘉智所有的车牌号为川B06**挂、川B241**的车辆予以查封,在查封期间该车辆由原告占有、使用,但不得变卖、赠与、毁损、再设抵押。二、对被告李昌友所有的房产证号为YL200801246的房屋予以查封,价值以五万元为限,在查封期间该房屋由被告占有、使用,但不得变卖、赠与、毁损、再设抵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周家虎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书 记 员  刘 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