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宿中执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4-01-02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范广准、安徽大蔚置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广准,安徽大蔚置业有限公司,丁万钵,付才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宿中执字第00016号申请执行人:范广准,男,汉族,1967年12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泗县。被执行人:安徽大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经济开发区东一路。法定代表人:王智慧,该公司副总经理。被执行人:丁万钵,男,汉族,1961年9月1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被执行人:付才宏,男,汉族,1971年11月22日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年6月26日作出的(2013)宿中民二初字第0002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安徽大蔚置业有限公司、丁万钵、付才宏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大蔚置业有限公司、丁万钵、付才宏在银行(金融机构)账户存款6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潘家轩审 判 员 张 贵代理审判员 赵 路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书 记 员 任鹏飞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银行(含其分理处、营业所和储蓄所)、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以下简称金融机构)的存款,依照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存款的通知》的规定办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