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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潭民特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2

公开日期: 2014-05-16

案件名称

郑书兰申请宣告高益冬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书兰,高益冬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建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潭民特字第1号申请人郑书兰,女,1973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建阳市。被申请人高益冬,男,1965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建阳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郑书兰与被申请人高益冬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案中,申请人于2014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以需搜集新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郑书兰撤回起诉。审判员  戴琳丰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书记员  连春蕾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