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刑初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2
公开日期: 2014-08-20
案件名称
李某甲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安刑初字第211号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甲,男,1990年10月15日出生于河南省安阳县,汉族。辩护人何怀林,河南新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刑诉(2013)2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诈骗罪一案,于2013年6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期间安阳县人民检察院建议延期审理一次,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卫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及其辩护人何怀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0年10月的一天,伦掌镇西何坟村何某、周某某夫妇找到李某甲让李某甲给他头胎儿子上户口。周某某将她两口子的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等上户口的手续给了李某甲。李某甲给周某某要了1000元好处费。李某甲收到钱和手续后,李某甲一���没有去办。李某甲还是想到安阳火车站附近找办假证给周某某伪造了一个假户口薄,户口簿上扣着假派出所公章、户籍员手章及周某某儿子假身份证号等户口信息。后李某甲办假户口出了事,李某甲就不敢去办。李某甲不敢给人家办假户口只好把上户口手续和1000元钱退给了何某、周某某夫妇。2、2010年11月的一天,伦掌李辛庄村李某乙找到李某甲让李某甲给他本村女儿李某丙二胎女儿上户口。李某乙将他女婿李某丁、女儿李某丙两人的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等上户口的手续给了李某甲。李某甲给李某乙前后总共要了2600元好处费。李某甲后到安阳火车站附近找办假证,伪造了一个假户口薄,户口簿上扣着假派出所公章、户籍员手章及李某丙女儿假身份证号等户口信息。李某甲把假户口薄给了李某乙。后李某乙发现户口簿是假的找李某甲,李某甲把上户口的手续及2600元退给了李某乙。3、前三四年的一天,伦掌镇李家村史某某找到李某甲让李某甲给他二胎儿子上户口。史某某将他两口子的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等上户口的手续给了李某甲.李某甲当时没有给史某某要好处费。李某甲只是想等到办好假户口薄再给史某某要钱。李某甲收到手续后,李某甲一直没有去办。李某甲还是想到安阳火车站附近找办假证给史某某伪造了一个假户口薄,户口簿上扣着假派出所公章、户籍员手章及史某某儿子假身份证号等户口信息。后李某甲办假户口出了事,李某甲就不敢去办。李某甲不敢给人家办假户口只好把上户口手续退给了史某某。但是李某甲把史某某儿子的出生医学证明丢失了。4、2011年4月或5月的一天,伦掌派出所巡防队员孙家岗村冯某某找到李某甲让李某甲给他本村亲戚付某甲三胎女儿上户口。冯某某将付某甲两口子的结婚��、身份证、户口簿等上户口的手续给了李某甲。李某甲给冯某某要了2000元好处费。李某甲后到安阳火车站附近找办假证,伪造了一个假户口薄,户口簿上扣着假派出所公章、户籍员手章及付某甲女儿假身份证号等户口信息。李某甲把假户口薄给了冯某某。后冯某某发现户口簿是假的然后去找李某甲,李某甲把上户口的手续及2000元退给了冯某某。5、2011年11月的一天,伦掌镇大五里涧村赵某甲(又名赵某)赵某乙夫妇找到李某甲让李某甲给他二胎女儿赵某丙上户口。赵某甲、赵某乙夫妇将他两人的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等上户口的手续给了李某甲。李某甲给赵某甲、赵某乙要了3500元好处费。李某甲后到安阳火车站附近找办假证,伪造了一个假户口薄,户口簿上扣着假派出所公章、户籍员手章及赵某乙女儿假身份证号等户口信息。李某甲把假户口薄给了赵某甲、赵某乙夫妇。后赵某甲、赵某乙夫妇发现户口簿是假的然后去找李某甲,李某甲把上户口的手续及3500元退给了赵某甲、赵某乙夫妇。6、2012年2月的一天,伦掌派出所巡防队员冯某乙找到李某甲让李某甲给他本村冯某丙、冯某丁夫妇二胎儿子上户口。冯某乙将父母双方的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等上户口的手续给了李某甲。李某甲给冯某丙、冯某丁夫妇要了3000元好处费,李某甲后到安阳火车站附近找办假证,伪造了一个假户口薄,户口簿上扣着假派出所公章、户籍员手章及冯某丙儿子假身份证号等户口信息。李某甲把假户口薄给了冯某丙。冯某丙发现户口簿是假的找李某甲,李某甲把上户口的手续及3000元退给了冯某乙。7、2012年3月的一天,伦掌镇计生办工作人员胡某某找到李某甲让李某甲给他西何坟村曹某某二胎儿子曹某上户口。胡某某将曹某某夫妻双方的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等上户口的手续给了李某甲。李某甲后到安阳火车站附近找办假证,伪造了一个假户口薄,户口簿上扣着假派出所公章、户籍员手章及曹某某二胎儿子曹某假身份证号等户口信息。李某甲把曹某的假户口薄和假常住人口登记表给了胡某某。李某甲向胡某某要了300元的好处费。后曹某某到伦掌派出所查询曹某的户口并发现户口簿是假的,事发后李某甲主动将假伦掌派出所户口专用章和户籍员手章上缴到伦掌派出所。8、2012年4月的一天,伦掌镇伦掌村付某乙(又名付某)找到李某甲让李某甲给他儿子、女儿上户口。付某乙将他两口子的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儿子、女儿的出生医学证明等上户口的手续给了李某甲。李某甲当时没有给付某乙要好处费。李某甲只是想等到办好假户口薄再给付某乙要钱。李某甲收到手续后,李某甲一直没有去办。李某��还是想到安阳火车站附近找办假证给付某乙伪造了一个假户口薄,户口簿上扣着假派出所公章、户籍员手章及付某乙儿子、女儿假身份证号等户口信息。后李某甲办假户口出了事,李某甲就不敢去办。李某甲不敢给人家办假户口只好把上户口手续退给了付某乙。但是李某甲把付某乙儿子、女儿的出生医学证明弄丢了。9、2012年5、6月的一天,伦掌镇西何坟村何某甲找到李某甲让李某甲给他两个女儿上户口。何某甲将他两口子的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等上户口的手续给了李某甲,李某甲给何某甲要了11000元好处费。李某甲后到安阳火车站附近找办假证,伪造了一个假户口薄,户口簿上扣着假派出所公章、户籍员手章及何某甲次女何文妍假身份证号等户口信息。李某甲同时向何某甲进行哄骗何某甲长女的户口正在办理中。李某甲把假户口薄给了何某甲。后何某甲发现���口簿是假的找李某甲,李某甲把上户口的手续及11000元退给了何某甲。10、2012年阴历4月19日,伦掌镇南崖村治安主任巡防队员杨某某找到李某甲让李某甲给他本村的一个22岁女儿上户口。杨某某将这个女孩的户口簿、老身份证、村委证明、民警调查报告等上户口的手续给了李某甲。李某甲给杨某某要了2500元好处费。李某甲收到钱和手续后,李某甲一直没有去办。李某甲还是想到安阳火车站附近找办假证给杨某某伪造了一个假户口薄,户口簿上扣着假派出所公章、户籍员手章及假身份证号等户口信息。后李某甲办假户口出了事,李某甲就不敢去办。李某甲不敢给人家办假户口只好把上户口手续和2500元钱退给了杨某某。11、2012年5月的一天,伦掌镇李辛庄村计划生育管理员李某丁找到李某甲让李某甲给她本村三家有准生证没有做结扎上户口。李某丁将夫妻双方的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等上户口的手续给了李某甲。李某甲给李某丁要了1500元好处费。李某甲收到钱和手续后,李某甲一直没有去办。李某甲还是想到安阳火车站附近找办假证给李某丁伪造了一个假户口薄,户口簿上扣着假派出所公章、户籍员手章及假身份证号等户口信息。后李某甲办假户口出了事,李某甲就不敢去办。李某甲不敢给人家办假户口只好把上户口手续和和1500元钱退给了李某丁。12、2012年5月的一天,伦掌镇孙家岗村冯某甲找到李某甲让李某甲给他二胎儿子上户口。冯某甲将他两口子的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等上户口的手续给了李某甲。李某甲给冯某甲要了500元好处费。李某甲收到钱和手续后,李某甲一直没有去办。李某甲还是想到安阳火车站附近找办假证给冯某甲伪造了一个假户口薄,户口簿上扣着假派出所公章、户籍员手章及冯某甲儿子假身份��号等户口信息。后李某甲办假户口出了事,李某甲就不敢去办。李某甲不敢给人家办假户口只好把上户口手续和500元钱退给了冯某甲。13、2011年4、5月的一天,伦掌派出所巡防队员伦掌村冯某某找到李某甲让李某甲给他本村王某某二胎儿子上户口。冯某某将王某某两口子的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等上户口的手续给了李某甲。李某甲给王某某要了3000元好处费。李某甲后到安阳火车站附近找办假证,伪造了一个假户口薄,户口簿上扣着假派出所公章、户籍员手章及王某某的儿子假身份证号等户口信息。李某甲把假户口薄给了冯某某。后冯某某发现户口簿是假的然后去找李某甲,李某甲把上户口的手续及3000元退给了王某某。安阳县人民检察院同时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查询单、收据、投案证明、户口薄、常住人口登记表、户籍信息等证据指��被告人李某甲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李某甲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无异议,认为起诉书指控的第2、4、5、6、7、9、13起指控事实无异议,第1、10、11、12起指控事实是其收到被害人的钱想办假证,但害怕被追究责任,所以未办假证,第3、8起指控事实是其收到被害人的户口手续,没有收钱,是想办真证,这两起不构成犯罪。李某甲有自首、全部退赃,希望法院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甲从2008年6月1日起至案发时系安阳县伦掌镇政府巡防队员,归乡政府管理,在派出所上班。在此期间,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谎称能办户口的名义,骗取李某乙、付某甲、赵某甲、冯某丙、何某甲、王某某、周某某、杨某某、李某丁、冯某甲等人现金共计30600元,赃款用以日常消费���在被害人发现户口薄是假的后找李某甲,李某甲将非法所得共计30600元均退给被害人。具体犯罪事实如下:(一)2010年11月的一天,伦掌镇李辛庄村李某乙将他女婿李某丁、女儿李某丙两人的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等上户口的手续给了李某甲,让李某甲给李某丙二女儿上户口,李某甲给李某乙要了2600元好处费。李某甲后到安阳火车站附近找办假证的伪造了李某丙女儿的常住人口登记卡。李某甲把假户口薄给了李某乙。后李某乙发现户口簿是假的找李某甲,李某甲在2013年2、3月份将2600元钱退给了李某乙。(二)2011年4.5月的一天,伦掌派出所巡防队员孙家岗村冯某某找到李某甲让李某甲给他本村亲戚付某甲三胎女儿上户口。冯某某将付某甲两口子的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等上户口的手续给了李某甲。李某甲给冯某某要了2000元好处费。李某甲后到安阳火车站附近找办假证的在户口薄上伪造了付某甲女儿的常住人口登记卡。李某甲把假户口薄给了冯某某。后冯某某发现户口簿是假的然后去找李某甲,公安机关对李某甲立案后,李某甲把2000元钱退给了冯某某。(三)2011年11月的一天,伦掌镇大五里涧村赵某甲(又名赵某)、赵某乙夫妇找到李某甲让李某甲给他二胎女儿赵某丙上户口。赵某甲、赵某乙夫妇将他两人的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等上户口的手续给了李某甲。李某甲给赵某甲、赵某乙要了3500元好处费。李某甲后到安阳火车站附近找办假证的,伪造了赵某甲女儿的常住人口登记卡。李某甲把假户口薄给了赵某甲、赵某乙夫妇。后赵某甲、赵某乙夫妇发现户口簿是假的然后去找李某甲,在2013年4月16日,李某甲亲属将3500元钱退给了赵某甲、赵某乙夫妇。(四)2012年2月的一天,伦掌派出所巡防队员冯某乙找到李某甲让李某甲给他本村冯某丙、冯某丁夫妇二胎儿子上户口。冯某乙将父母双方的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等上户口的手续给了李某甲。李某甲给冯某丙、冯某丁夫妇要了3000元好处费。李某甲到安阳火车站附近找办假证的,伪造了冯某丙儿子的常住人口登记卡。李某甲把假户口薄给了冯某丙。冯某丙发现户口簿是假的找李某甲,2013年4月之前,李某甲把3000元钱退给了冯某乙。(五)2012年3月的一天,伦掌镇计生办工作人员胡某某找到李某甲让李某甲给西何坟村曹某某二胎儿子曹某上户口。胡某某将曹某某夫妻双方的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等上户口的手续给了李某甲。李某甲后到安阳火车站附近找办假证的,伪造了曹某某儿子曹某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并制作了假常住人口登记表给了胡某某。之后将假户口薄给了曹某某,曹某某到伦掌派出所查询曹某的户口,未查询到��(六)2012年6月左右的一天,伦掌镇西何坟村何某甲找到李某甲让李某甲给他两个女儿上户口。何某甲将他两口子的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等上户口的手续给了李某甲,李某甲给何某甲要了11000元好处费。李某甲后到安阳火车站附近找办假证的,伪造了何某甲女儿的常住人口登记卡。李某甲把假户口薄给了何某甲。后何某甲发现户口簿是假的找李某甲,2013年4月份之前,李某甲把11000元钱退给了何某甲。(七)2011年5月左右的一天,伦掌派出所巡防队员伦掌村冯某某找到李某甲让李某甲给他本村王某某二胎儿子上户口。冯某某将王某某两口子的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等上户口的手续给了李某甲。李某甲给王某某要了3000元好处费。李某甲后到安阳火车站附近找办假证的,伪造了王某某儿子的常住人口登记卡。李某甲把假户口簿给了冯某某。后冯某某发现户口簿是假的然后去找李某甲,2013年4月16日之后李某甲亲属将3000元钱退给了王某某。(八)2010年10月的一天,伦掌镇西何坟村周某某找李某甲让李某甲给他头胎儿子上户口。并将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等上户口的手续给了李某甲。李某甲给周某某要了1000元好处费。李某甲想办假证,但未去办。李某甲在2013年3月将1000元钱及上户口手续退给了周某某。(九)2012年阴历4月19日,伦掌镇南崖村治安主任巡防队员杨某某找到李某甲让李某甲给他本村的一个22岁女儿上户口。杨某某将这个女孩的户口簿、老身份证、村委证明、民警调查报告等上户口的手续给了李某甲。李某甲给杨某某要了2500元好处费。李某甲收到钱和手续后,想办假证,但害怕被追究责任,未去办。在2012年年底把上户口手续和2500元钱退给了杨某某。(十)2012年5月的一天,伦掌镇李辛庄村计划生育管理员李��丁找到李某甲让李某甲给她本村三家上户口。李某丁将夫妻双方的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等上户口的手续给了李某甲。李某甲给李某丁要了1500元好处费。李某甲想办假证,但害怕被追究责任,未去办。2012年年底后把上户口手续和和1500元钱退给了李某丁。(十一)2012年5月的一天,伦掌镇孙家岗村冯某甲找到李某甲让李某甲给他二胎儿子上户口。冯某甲将他两口子的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等上户口的手续给了李某甲。李某甲给冯某甲要了500元好处费。李某甲收到钱和手续后,李某甲想办假证,但害怕被追究责任,未去办。2012年9月把上户口手续和500元钱退给了冯某甲。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李某甲供述我从2008年6月1日起至案发时系安阳县伦掌镇政府巡防队员,归政府管理,在派出所上班,我谎称办户口的名义,骗取李某乙、付某甲、赵某甲��冯某丙、何某甲、冯某某、周某某、杨某某、李某丁、冯某甲等人现金共计30600元,我先在户口薄空白页上盖了户籍员的手章,再到火车站找到制作假证的,打印内容,后将户口薄给了当事人。赃款用于开支,我已将非法所得退还被害人。2、被害人李某乙陈述2010年11月份的时候,其想给其外甥女上户口,其当时觉得上户口比较麻烦,其就找到李某甲让他帮其上户口。其就把小孩上户口的手续给了李某甲,李某甲当时给其要了2000元钱。李某甲一直没有办成,过了有两年的时间,中间李某甲又给其要了600元钱,后来李某甲把户口簿给了其,这个户口簿上边写着其外甥女李宇珍的名字,也有身份证号和伦掌派出所公章。2013年初村里发福利,村里没有给李宇珍发,村里说李宇珍没有上户口。然后其就拿着户口簿到派出所查李宇珍的户口信息,到派出所户籍室一查发现李宇珍没有上户口。其就去找李某甲,2013年2、3月份李某甲把2600元钱退给了其,把上户口的手续也退给了其。3、被害人李爱茹陈述(系李某乙女儿)证明内容与李某乙基本一致,另证明现在也找不到这个假户口簿(李某甲给其办的)。4、被害人付某甲陈述证明其给了冯某某2000元钱及上户口的出生医学证明手续,由冯某某找李某甲上户口。在公安机关对李某甲立案后,李某甲将2000元钱退给了其,其它证明内容与冯某某基本一致。5、被害人赵某乙陈述2011年11月,我女儿赵某丙二胎需上户口,我把3500元及上户口的手续给了李某甲,过了半年,李某甲把户口簿给了我,我到派出所办分户时发现派出所户籍电脑上没有女儿的户口,我找李某甲,在李某甲被刑事拘留后,将钱及手续退给了我。6、被害人冯某丙陈述2012年三、四月份的一天,其把医院出生证明、结婚证、户口簿、身份证等手续给了李某甲,李某甲给其要了3000元钱。停了有三四个月,冯某乙把户口簿给其捎回来,冯某乙说户口办好了,其家二胎闺女上了户口,后经查询是假的,在2013年4月之前,李某甲就把上户口手续和钱退给了其。7、被害人曹某某陈述其把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曹某的婴儿出生医学证明,还有9000块钱计生罚款交给了何某丙。叫他给上户口,后何某丙给了我户口薄。其来派出所看看其儿子的户口上了没有,结果一查是假的。户口薄上的公章,我和妻子付俊丽、长子曹浩楠的信息是真的,最后一页曹某那页我到派出所查询曹某没有上电脑,曹某的户口信息、身份证号是假的,户籍员手章是假的,曹某这页是假的。8、被害人何某甲陈述我在2012年五、六月份,我将二个女儿的出生证明结婚证等手续给了李某甲叫他给我二个女儿上户口,李某甲给我要了11000元钱,在2013年4月份之前,李某甲将11000元及上户口手续退给其。9、被害人王某某陈述2012年夏天,其想给其二孩子上户口,其就把上户口的手续出生证、结婚证、身份证给了冯某某,冯某某说李某甲要3000元,其就给了冯某某3000元。2012年10月份,冯某某把户口簿给了其,后来其拿户口簿到村里办合作医疗手续,发现户口簿上有其家孩子的名字,但派出所户籍室电脑上没有其家孩子户口,然后其去找冯某某和晓行,晓行说户口簿是假的,户口办不了,晓行把上户口的手续给了其,又退给其3000元,现在那个假户口簿找不到了。10、被害人周某某陈述其家有三口人,丈夫叫何某,儿子叫何佳宇,2010年9月份出生,其儿子何佳宇出生时其和何某没有办准生证,觉得上户口比较困难,其就去找李某甲,李某甲是其村的女婿,在伦掌派出所上班是巡防队员��派出所、乡政府比较熟悉,2010年10月份的时候(具体时间其记不清了)其找到李某甲,李某甲说自己能给儿子办户口,其就把上户口的手续,父母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婴儿医学出生证明等手续给了李某甲,李某甲当时说办户口要好处费,李某甲当时要了1000元钱,其给了李某甲手续和钱其就一直等,直到2013年3月份,其又去找李某甲,李某甲说自己不好办,户口办不了,在2013年3月份李某甲把手续和1000元钱退给了其。11、被害人李某丁陈述2012年5、6月份的一天,我拿着三家上户口的手续找到李某甲,让给上户口,并给李某甲1500元,过了半年,李某甲将上户口手续及钱退给其了。12、被害人冯某甲陈述2012年5月份其给了李某甲上户口的手续,让他给其儿子上户口,李某甲给其要了500元。到9月份,李某甲将上户口的手续及500元钱退给了其。13、证人何某丙证���2009年5月份,其村村民曹某某生了二胎,要交计生罚款,曹某某先往乡里边交了2000元钱,后来曹某某又往村里交了9000元钱。曹某某交了11000就一直找其上户口。其只好找到乡里计划生育包片干部胡某某,把曹某某儿子曹某的户口手续给了他。当时其没有给胡某某钱。过了2、3个月,胡某某把曹某某的户口簿送过来说户口办好了,其就把户口簿给了曹某某。给了曹某某户口簿1、2个小时,曹某某打电话说户口簿是假的。14、证人冯某某(系被害人朋友)陈述2011年4、5月份,其在乡政府当临时工,其干亲付保军找到其,让其帮忙找个关系给他女儿付庆莹上户口,其听说李某甲有关系能上户口。其就找到李某甲,李某甲说能,其就将付保军上户口的手续和2000元钱给了李某甲。到2012年7月份,李某甲才给了其一个付保军家的户口簿,上面有了付庆莹的户口,没过多久,��就听说李某甲办的户口是假的,其就找到他将付保军上户口用的手续和2000元钱要回来了。15、证人冯某乙(系冯某丙朋友)证言2012年2月份的一天,孙家岗的冯某丙、冯某丁夫妇问其二胎没有交罚款能不能想法在派出所给上个户口,其说帮他问问。正好李某甲跟其说他能上,给他3000元钱就行了。其就通知冯某丙把户口手续给其,并给其3000元钱,其把户口手续和3000元钱给了李某甲。到2012年5月份的一天,李某甲给其打电话说户口办好了,让其过来拿户口簿,其拿到户口簿后发现上面有了冯某丙二胎的户口信息。16、证人胡某某证言2012年3月份的一天,西何坟村的支书何某丙给了曹某的出生医学证明、父母双方户口簿和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让其帮忙上户口,其给了李某甲,后李某甲把户口办好了,李某甲把户口簿和常住人口登记表给了其,其给了何某丙。17���证人冯某某证言2012年5、6月份,其把王某某两口子的上户口手续给了李某甲让他给王某某二胎儿子上户口,李某甲给王某某要了3000元钱。后李某甲给了其一个户口簿上有小孩的名字,其给了王某某,王某某到派出所核实时发现小孩户口在电脑上不显示。在李某甲案发后将3000元退还了。18、证人杨某某证言2012年5月份其将一个朋友介绍给李某甲,让给其朋友的儿媳上户口,后是他们联系的,2012年底李某甲说不好办就把手续和2500元退给其了。19、安阳县公安局洪河屯派出所查询单经洪河屯派出所查询赵某乙名下无二胎子女户口信息,冯某丙名下没有二胎子女户口信息,曹某某名下没有二胎子女户口信息,周某某、何某名下没有子女户口信息,冯某甲名下没有二胎子女户口信息。20、收据二份曹某某交到西河坟村修路款9000元,交到乡里2000元。21、曹某某户口薄及曹某常住人口登记表另查明,被告人李某甲收到史某某、付某乙的户口手续,但未收取被害人的钱,李某甲想为被害人办真户口,未办成。李某甲将史某某、付某乙的上户口手续退给了史某某、付某乙。2013年4月8日,被告人李某甲到安阳县公安局洪河屯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李某甲供述我收到史某某、付某乙的户口手续,但未收取被害人的钱,我想为被害人办真户口,未办成。我将手续退给了史某某和付某乙。2、被害人史某某陈述前三四年的一天,其通过中间人的介绍认识伦掌派出所巡防队员李某甲。其有个二胎男孩没有上户口,李某甲说他能上户口,其就把儿子上户口的手续给了李某甲,李某甲说等他办好了再给其要钱,其当时没有给他钱。去年冬天,其儿子马上要上学了,学校要户口。其就去找李某甲,李某甲说还没有办好,李某甲就把手续退给了其,其儿子的出生医学证明也丢了。3、被害人付某乙陈述2012年4月其他上户口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出生医学证明等手续给李某甲,让他给其儿子付天宇,女儿付清杰上户口,当时李某甲没给其要钱,后联系不上李某甲了,其又办了女儿的出生医学证明把女儿户口上了。4、安阳县公安局洪河屯派出所查询单2013年5月25日经洪河屯派出所查询史某某名下没有二胎子女户口信息。5、安阳县洪河屯派出所投案证明证明被告人李某甲于2013年4月8日向安阳县公安局洪河屯派出所投案。6、安阳县公安局洪河屯派出所情况说明未找到其他户口簿。7、户籍信息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相互印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钱财,共���30600元,属数额较大,核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的第3、8起犯罪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及其辩护人认为不构成犯罪,经查,被告人李某甲收到被害人的办户口手续,并未收取钱财,也无证据能证明李某甲有诈骗二被害人的主观故意,故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辩解该两起事实不构成犯罪的辩解理由,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人李某甲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属自首,又退还了被害人全部赃款,予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辩称李某甲有自首、全部退赃,可以从轻处罚的辩解理由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16日起至2014年10月1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韩 跃审 判 员 张 婵人民陪审员 王海丽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书 记 员 李艳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