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河民初字第5498号
裁判日期: 2014-01-02
公开日期: 2014-11-25
案件名称
陈兆孚、袁梅与淮安润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兆孚,袁梅,淮安润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河民初字第5498号原告陈兆孚。原告袁梅。被告淮安润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人民南路110号1幢。法定代表人周本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田竹,江苏天哲(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案在审理原告陈兆孚、袁梅诉被告淮安润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兆孚、袁梅于2014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兆孚、袁梅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兆孚、袁梅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兆孚、袁梅负担。代理审判员 潘 雷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书 记 员 王晓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