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萧临商初字第1428号
裁判日期: 2014-01-02
公开日期: 2014-06-16
案件名称
杭州姜氏机械有限公司与杭州金来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姜氏机械有限公司,杭州金来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萧临商初字第1428号原告杭州姜氏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银花。委托代理人温建平。被告杭州金来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达。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姜氏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金来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杭州姜氏机械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金来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杭州姜氏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8元,减半收取199元,由杭州姜氏机械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项海波二○一四年一月二日书 记 员 陈 小 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