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包东民初字第1510号
裁判日期: 2014-01-02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王萍与包头市环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赵礼文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萍,包头市环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赵礼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东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包东民初字第1510号原告王萍,女,汉族,住包头市东河区。被告包头市环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地址东河区巴彦塔拉大街凯旋花园F园号底店法定代表人赵礼文,系公司经理被告赵礼文,男,汉族,住包头市东河区。原告王萍诉被告包头市环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赵礼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杨励滨独任审判,并于2013年12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萍、被告包头市环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赵礼文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萍诉称,被告包头市环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2011年9月28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0元,被告为我出具借据一张,有被告赵礼文的签名和被告包头市环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签章,当时口头约定月利率为2%,每月付利息一次为4000元,直接付在王萍卡上,被告共付利息5个月,计20000元整。多次索要,又于2013年2月7日被告赵礼文还了利息1万元整,并且我写了收条一张,后多次催要欠款和利息,但都无果,无奈,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二被告给付原告借款200000元,判令二被告给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的利息给付之日(利率按月息2%计算),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第1被告、第2被告辩称,我与原告不认识,是原告丈夫的弟弟在我那儿打工,不是我跟她们借的钱,是原告主动找上门来的,要把钱放在我那儿,当时原告说要入股,我们没有约定利息,但是我也给原告分了6个月的红利共计24000元,在﹤2013年2月7日﹥我以个人名义又给了原告10000元的现金,有原告打的收条为证,当时我也跟原告说这个事情是公司行为,等公司好转以后就能还钱,公司给你还了钱再把这10000元还给我。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28日,原告王萍将200000元放到了被告包头市环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给原告出具了收据,并有收款人赵礼文签字,收据上注明今收到王萍借款200000元。当时口头约定月利率为2%,每月付利息一次为4000元,有被告给原告的打款凭证,利息支付了6个月。2013年2月7日,被告赵礼文付原告人民币10000元,原告给被告打下收条一张,内容为:今收到人民币10000元整。后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二被告给付原告借款200000元;判令二被告给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的利息给付之日(利率按月息2%计算),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被告包头市环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王萍借款的事实清楚,有被告包头市环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借款收据一张在案佐证,原告的请求予以支持。2013年2月7日,被告赵礼文给付原告现金人民币10000元,原告所诉是给付的利息,因未提供证据,故10000元视为本金。被告抗辩中称原告的200000元是入股款及每月付的4000元是红利,因未提供相关证据加以证实,故不予采信。关于包头市环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出示的借款收据上有公司法定代表人赵礼文的签字,因此赵礼文属职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包头市环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王萍借款190000元。二、被告包头市环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王萍利息,以200000元为本金,利息从2012年3月29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2%计算支付在2013年2月6日止;以190000元为本金,利息从2013年2月7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2%计算至还清本金止,利随本清。三、驳回原告王萍对被告赵礼文的诉讼请求。诉讼费43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期间为本判决生效后的二年,逾期申请的放弃申请执行权。审判员 杨励滨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书记员 顾晓燕本判决所引主要法律条款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