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朝天执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4-01-02
公开日期: 2014-09-26
案件名称
何素容与马少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纠纷权一案执行裁定书(划拨)
法院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朝天执字第16-2号申请执行人何素蓉,女,生于1968年4月15日,汉族,广元市朝天区人,小学文化,农民,住朝天区。被执行人马少珍,女,生于1964年12月14日,汉族,广元市朝天区人,小学文化,住朝天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朝天民初字第44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12日向被执行人马少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马少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马少珍银行存款8793.09元(其中:执行标的8543.09元、诉讼费200元、执行费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兴勇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书记员 赵发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