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乳执字第92-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2
公开日期: 2014-05-27
案件名称
于某法定继承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某,于某某甲,于某某乙,于某某丙,于某某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乳执字第92-1号申请执行人于某,男,1973年1月2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于某某甲,男,1942年3月3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于某某乙,男,195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于某某丙,男,195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于某某丁,女,1949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于某与于某某甲、于某某乙、于某某丙、于某某丁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因本院已经要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过户手续,该案已执结。故应对(2010)乳民初字第19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2010)乳民初字第19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姜 哲审判员 牟旭成审判员 高胜万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书记员 许十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