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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民初字第2495号

裁判日期: 2014-01-02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李福印与宋玉生退伙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福印,宋玉生

案由

退伙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民初字第2495号原告李福印,男,195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宋玉生,男,1965年4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福印诉被告宋玉生退伙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福印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核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福印撤诉。本案受理费768元,减半收取384元,由原告李福印负担。代理审判员  魏志强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书 记 员  卫法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