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民初字第2495号
裁判日期: 2014-01-02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李福印与宋玉生退伙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福印,宋玉生
案由
退伙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民初字第2495号原告李福印,男,195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宋玉生,男,1965年4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福印诉被告宋玉生退伙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福印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核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福印撤诉。本案受理费768元,减半收取384元,由原告李福印负担。代理审判员 魏志强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书 记 员 卫法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