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民初字第629号
裁判日期: 2014-01-02
公开日期: 2014-06-10
案件名称
吴成章与李子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成章,李子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初字第629号原告吴成章,男,1975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李子敬,男,198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成章与被告李子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协商解决,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成章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廖碧财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书记员 曾秋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