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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德刑执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4-01-02

公开日期: 2014-06-13

案件名称

杨明强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明强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德刑执字第5号罪犯杨明强,又名杨明普,男,生于1973年3月18日,汉族,四川省芦山县人。现在四川省阿坝监狱服刑。黑水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9日以(2011)黑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杨明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九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被告上诉。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2日以(2011)阿中刑终字第1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于2013年12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以罪犯杨明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劳动积极,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杨明强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听管服教,积极劳动,认真学习。上述事实,有小组鉴定、管教干部证言、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明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明强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8年1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 刚审判员 朱保华审判员 王 靖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书记员 龚 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