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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法民初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4-01-02

公开日期: 2014-10-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昌县支行诉李章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昌县支行,李章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法民初字第15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昌县支行(以下简称平农行)。法定代表人陈奇。委托代理人陈金宝。委托代理人蒲玉祥。被告李章能。原告平农行诉被告李章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农行于2014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活动中,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农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平农行负担。审判员  陈志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书记员  陈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