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惠阳民初字第0418号
裁判日期: 2014-01-02
公开日期: 2014-03-10
案件名称
无锡天物金属贸易有限公司与无锡舜特精密合金板带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天物金属贸易有限公司,无锡舜特精密合金板带有限公司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惠阳民初字第0418号原告无锡天物金属贸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5663727-0,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无锡西站物流园区洛海路7号。法定代表人王月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韩冰(受无锡天物金属贸易有限公司特别授权委托),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吉星宇(受无锡天物金属贸易有限公司特别授权委托),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舜特精密合金板带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653546-9,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钱桥街道晓丰村312国道旁。法定代表人李纲,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天物金属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物公司)诉被告无锡舜特精密合金板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舜特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天物公司于2013年12月30���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天物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天物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6800元,减半收取63400元,由天物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安震旦人民陪审员 臧效年人民陪审员 俞梦甜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书 记 员 徐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