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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非诉行审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2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无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与项云珍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无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项云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南非诉行审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无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住所无锡市滨湖区市民中心八号楼6楼。法定代表人周立军,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桂征宇(受该局的特别授权委托),该局干部。委托代理人丁乐平(受该局的特别授权委托),该局干部。被执行人项云珍。申请执行人无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锡房安罚决字(2012)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并组成合议庭对该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本院认为,无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作出的锡房安罚决字(2012)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无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作出的锡房安罚决字(2012)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倪如倩审 判 员  秦秋云人民陪审员  徐 健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书 记 员  朱新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