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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居民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4-01-02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周后林诉许清强、胡俊英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后林,许清强,胡俊英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居民初字第22号原告周后林,男,汉族,生于1955年10月23日。被告许清强,男,汉族,生于1969年10月5日。被告胡俊英,女,汉族,生于1978年3月10日。原告周后林诉被告许清强、胡俊英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现原告周后林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被告在诉讼过程中已自行协商解决纠纷,原告周后林自愿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周后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50元,由周后林负担。审判员  吴义国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书记员  赵芯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