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菏刑执字第114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2
公开日期: 2014-07-22
案件名称
李江连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江连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菏刑执字第1141号罪犯李江连。现在山东省菏泽监狱服刑。二○○六年五月十六日,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作出(2006)南刑初字第162号刑事判决,以���告人李江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宣判后,被告人服判不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一○年九月十六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刑罚执行。执行机关菏泽监狱于2013年12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同月5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菏泽监狱,以罪犯李江连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予以减刑建议。并附罪犯李江连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记录等书证。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江连在菏泽监狱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曾获记功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统计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江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江连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刑期自2005年12月28日起至2016年6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毛丕家审判员 陈 浩审判员 王令己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书记员 王 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