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永民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4-01-02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侯雪利与韩国鹏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雪利,韩国鹏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永民初字第8号原告:侯雪利,女,1988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本市栲栳镇鸳鸯村南巷*号。被告:韩国鹏,男,1987年1月6日出生,汉族,职业及住址同上。原告侯雪利与被告韩国鹏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侯雪利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农历二00六年十一月相识并订婚,农历二00七年正月举办结婚仪式同居生活。中间相距不足两个月,闪电式结合为以后埋下了隐患。2009年1月6日双方补办结婚登记。共同生活期间,双方生育了两个男孩,但被告不顾家,在家期间常打麻将,白天、晚上常常不回家;外出打工又常常上网,自己阻止却常被被告殴打。导致十年来没有共同财产,只有共同债务,现外欠23000元。饭店开张两天被告出去游玩。自己一人不能支撑,只好关门。2013年6月被告出去买烟,从此失踪。综上,被告的行为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坚决要求离婚,现被告下落不明,被告出现后再解决孩子抚养与债务承担问题。被告韩国鹏辩称: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能够相互关心、相互体贴,原告所诉我白天、晚上常常不回家,又常常上网,与事实不符。我只是在下半年农闲时偶尔打打麻将,也无饭店开张两天我外出上网游玩之事。我这次失踪是因为外出打工时被黑包工头限制了人身自由,并强迫劳动三个多月,在此期间我度日如年,想念家人及孩子,但我的亲人却以为我离家出走失踪了。这次原告是因为我无音信一气之下起诉离婚,故请原告消除误解,珍惜多年的夫妻感情,共同将孩子抚养成人,使他们过着与其他孩子同样享受父母之爱的幸福生活。我今后会与原告同舟共济,同甘共苦,建设美好的小家庭。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农历二00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相识并订婚,农历二00七年正月二十六日举办结婚仪式同居生活,2009年1月6日补办结婚登记。共同生活期间,双方于2008年1月2日生育长子韩文博,2012年1月9日生育次子韩博龙。原告主张,双方相识仅两个多月即举办结婚仪式,婚后两三个月内感情还可以,此后多年来被告经常打麻将、上网,晚上常不回家,有时白天也不回家,其劝阻被告,被告就会对其进行殴打,2013年6月双方在北京开饭店期间被告外出后失踪。被告在庭审前提交了答辩状,称其2013年6月失踪是因为外出打工时被黑包工头限制了人身自由,并强迫劳动三个多月,而非离家出走。在庭审后调解时,被告称其未到庭是因手机时间错误,误以为是次日开庭,被告承认打过原告两次,但表示今后会改掉不良嗜好,不再上网,会对原告好,想办法赚钱,希望原告给自己机会;原告则坚决要求离婚,致调解未果。本院认为:原、被告虽仓促结婚,但共同生活至今已近七年,并生育了两个孩子,形成了较深厚的夫妻感情,被告虽有不良嗜好,并承认打过原告,但表示了悔改之意,对于失踪三个多月被告也给出合理解释,故为家庭和睦计,为子女身心健康成长计,如果被告今后确实能够改正自己的缺点,双方互相理解、互相宽容,共同努力维护家庭的和谐与安宁,仍有和好可能,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准许。被告韩国鹏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缺席判决”的规定,本案依法缺席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侯雪利与被告韩国鹏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奎奎人民陪审员 姬存劳人民陪审员 姬小勇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书 记 员 荆鑫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