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夷陵民保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4-01-02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陈启军与吴蒙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启军,吴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夷陵民保字第00004号申请人陈启军。被申请人吴蒙。申请人陈启军因与被申请人吴蒙民间借贷纠纷,于2014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吴蒙所有的位于宜昌市伍家岗区沿江大道198-6-13号房屋(所有权证号:0278472)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陈启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吴蒙所有的位于宜昌市伍家岗区沿江大道198-6-13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号0278472)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江中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书记员 易正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