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浏刑初字第793号
裁判日期: 2014-01-02
公开日期: 2014-04-04
案件名称
被告人姚优交通肇事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优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浏刑初字第793号公诉机关浏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姚优(曾用名姚传福),男,1989年7月11日出生于湖南省浏阳市。因本案,2013年8月29日被刑事拘留,9月9日被浏阳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徐**,浏阳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浏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浏检刑诉[2013]7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优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浏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黎辉,被告人姚优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30日19时许,被告人姚优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悬挂号牌的新车本田雅阁小轿车沿国道G106线由本市荷花街道办事处牛石岭村往浏阳市大瑶镇方向行驶,至1717KM+240M路段时,遇1老年人邹**由左往右横过道路,未主动避让,致使驾驶的车辆将邹**撞到,致邹**被撞不久后死亡。被告人姚优交通肇事后未下车查看现场,随即驾车逃逸。本次交通事故后经浏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姚优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据湖南省龙人司法鉴定中心关于邹**死因性质鉴定、死亡时间推断鉴定意见书认定,邹**系道路交通事故致特重度颅脑损伤死亡,死亡时间距其进餐时间约1-2小时内。案发当晚,被告人姚优连夜将肇事车辆开至长沙广汽本田汽车华顺特约经销服务店进行修理,次日8时许,该修理店将该肇事车辆被撞坏的前盖等处进行了修理。之后,公安机关排查长沙市范围内的修理店,于2013年7月8日排查至华顺特约经销服务修理店时,通过车架号查询到车牌号为湘A8****的车辆,即被告人姚优之车,可能系肇事车辆。2013年8月29日,公安机关发现湘A8****车辆出现在本市城区金沙路肯德基店门口,通过蹲点守候将被告人姚优抓获归案。被告人姚优到案后,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2013年9月6日,被告人姚优与被害人亲属达成交通事故调解协议,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6万元,并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本院审理期间,经进行社情民意及监管环境考察,被告人姚优所在的基层组织证实被告人姚优平时表现较好,且对其具有监管帮教条件。上述事实,被告人姚优及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说明、机动车维修凭证、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道路交通事故照片、被害人邹**常住人口信息查询结果单、户口注销证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及收条、关于请求免予追究姚优刑事责任权利的报告、审前社会调查意见反馈函;证人姚**、伍*、吴**、李**、毛**、吴AA证言;湖南省龙人司法鉴定中心关于邹**死因性质鉴定、死亡时间推断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姚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1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姚优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姚优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全部经济损失,并获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另被告人姚优所在基层组织证实对其具备监管帮教条件,可对其适用缓刑,并责令被告人姚优接受社区矫正,服从其所在社区矫正组织的管理教育。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姚优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何春华人民陪审员 曹祝秋人民陪审员 杨 金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书 记 员 周彩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