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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中法立民终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4-01-02

公开日期: 2014-04-18

案件名称

庄雄弟与深圳市龙岗区粮食有限公司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庄雄弟,深圳市龙岗区粮食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中法立民终字第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庄雄弟,男,汉族,1975年11月21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龙岗区粮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泽森。上诉人庄雄弟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龙岗区粮食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3)深龙法地民初字第102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所涉租赁物位于XXX,在原审法院管辖范围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夏 静审判员 林君良审判员 李 祥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书记员 陈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