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沙法民初字第00127号
裁判日期: 2014-01-02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刘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志勇,刘磊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沙法民初字第00127号原告高志勇,男,197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万盛区。被告刘磊,男,1987年4月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志勇与被告刘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高志勇经人民法院通知其预交诉讼费用后,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黄文涛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书记员 袁彩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