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廊民终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4-01-02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王某与卓某管辖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卓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廊民终字第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卓某。上诉人王某与被上诉人卓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2013)三民初字第333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称,双方诉讼的标的为位于三河市燕郊经济技术开发区神威北路燕京航城27号楼1单元2305室房屋,本案属于不动产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请求撤销原裁定,本案由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系离婚后财产纠纷,双方诉讼标的为三河市燕郊经济技术开发区神威北路燕京航城27号楼1单元2305室。故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2013)三民初字第3332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薛月琴审判员 韩景录审判员 徐福禄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书记员 刘文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