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三峡执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4-01-02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裴学兵与胡志国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裴学兵,胡志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三峡执字第00004号申请执行人裴学兵。被执行人胡志国。申请执行人裴学兵与被执行人胡志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3年12月23日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2013)鄂三峡民初字第0086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胡志国银行存款420000元,或者扣留、提取其420000元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旻星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书记员 刘 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