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绵竹民初字第170号
裁判日期: 2014-01-02
公开日期: 2014-11-13
案件名称
原告袁成春诉被告周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成春,周军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绵竹民初字第170号原告袁成春,男,汉族,51岁。委托代理人蔡云凌,绵竹市新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杨华,绵竹市新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军,男,汉族,28岁。原告袁成春诉被告周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行为属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无规避法律之处,符合法定条件。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袁成春撤诉。本案依法减半征收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任晓红人民陪审员 张时云人民陪审员 饶 娟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书 记 员 唐森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