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绵竹民初字第170号

裁判日期: 2014-01-02

公开日期: 2014-11-13

案件名称

原告袁成春诉被告周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成春,周军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绵竹民初字第170号原告袁成春,男,汉族,51岁。委托代理人蔡云凌,绵竹市新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杨华,绵竹市新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军,男,汉族,28岁。原告袁成春诉被告周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行为属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无规避法律之处,符合法定条件。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袁成春撤诉。本案依法减半征收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任晓红人民陪审员  张时云人民陪审员  饶 娟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书 记 员  唐森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