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滨民一初字第464号
裁判日期: 2014-01-02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胡某与张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张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滨民一初字第464号原告胡某,圆缘园时尚茶餐厅职工。委托代理人张文照,山东滨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张某,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与被告张某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于2014年1月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本院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某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审判员 高红梅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书记员 张乔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