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仑执民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2
公开日期: 2015-08-30
案件名称
王东栋与顾静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东栋,顾静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仑执民字第11号申请执行人王东栋,住宁波市北仑区。被执行人顾静波,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东栋与被执行人顾静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顾静波现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东栋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待被执行人顾静波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甬仑执民字第11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虞文君审 判 员 周 敏助理审判员 李静杰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代书 记员 王银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