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仑商外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2
公开日期: 2014-06-04
案件名称
大韩E.D与宁波市北仑海普汽配有限公司、叶海宏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韩E.D,宁波市北仑海普汽配有限公司,叶海宏
案由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仑商外初字第1号原告:大韩E.D。法定代表人:金外京。委托代理人:汪正亚。被告:宁波市北仑海普汽配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海宏。被告:叶海宏,本院在审理原告大韩E.D.M(株)与被告宁波市北仑海普汽配有限公司、叶海宏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韩E.D.M(株)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949元,减半收取2474.50元,由原告大韩E.D.M(株)负担。审 判 长 陈广秀代理审判员 傅赛君人民陪审员 沃小飞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代书 记员 江南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