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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仑商外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2

公开日期: 2014-06-04

案件名称

大韩E.D与宁波市北仑海普汽配有限公司、叶海宏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韩E.D,宁波市北仑海普汽配有限公司,叶海宏

案由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仑商外初字第1号原告:大韩E.D。法定代表人:金外京。委托代理人:汪正亚。被告:宁波市北仑海普汽配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海宏。被告:叶海宏,本院在审理原告大韩E.D.M(株)与被告宁波市北仑海普汽配有限公司、叶海宏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韩E.D.M(株)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949元,减半收取2474.50元,由原告大韩E.D.M(株)负担。审 判 长  陈广秀代理审判员  傅赛君人民陪审员  沃小飞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代书 记员  江南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