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朝天执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4-01-02
公开日期: 2014-09-26
案件名称
张文贵与朱春林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文贵,朱春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朝天执字第15-2号申请执行人张文贵,男,汉族,广元市朝天区人,住朝天区朝天。被执行人朱春林,男,汉族,广元市朝天区人,住朝天区朝。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朝天民初字第33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12日向被执行人朱春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朱春林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朱春林银行存款727752元(其中:执行标的500000元、利息211552元、诉讼费8800元、执行费74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兴勇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书记员 赵发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