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新法执字第359号恢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2
公开日期: 2014-01-27
案件名称
伍二佳申请执行新兴县水台镇布冷村民委员会南村村民小组工程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伍二佳,新兴县水台镇布冷村民委员会南村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新法执字第359号恢1号申请执行人伍二佳,男,1962年8月29日出生,农民,住新兴县。委托代理人梁子兴,广东云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新兴县水台镇布冷村民委员会南村村民小组。地址:新兴县水台镇布冷村民委员会南村。负责人陈日明,村民小组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06)云新法民初字第777号民事判决,责令被执行人新兴县水台镇布冷村民委员会南村村民小组在2008年6月18日前将工程款34512.9元及利息和代交案件受理费2190元给申请执行人,但被执行人新兴县水台镇布冷村民委员会南村村民小组未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新兴县水台镇布冷村民委员会南村村民小组存放在新兴县水台镇布冷村民委员会在广东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水台支行的存款,冻结金额上限为47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梁辉豪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书记员 叶景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