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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河商再初字第000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2

公开日期: 2014-03-03

案件名称

淮安大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淮安大唐九龙服饰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淮安大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淮安大唐九龙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河商再初字第0001号原审原告:淮安大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开发区深圳路11号A幢3楼。法定代表人宁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美庆,淮安大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法律顾问。原审被告:淮安大唐九龙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长江西路188号。法定代表人葛明兴,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静,该公司员工。原审原告淮安大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淮安大唐九龙服饰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9月2日作出(2011)河开商初字第062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3年12月3日,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淮中商监字第0002号民事裁定书指定本院再审。本院于2013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审原告淮安大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审原告淮安大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审原告淮安大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二、撤销本院(2011)河开商初字第0622号民事调解书。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淮安大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张红梅审判员  蒋同一审判员  芮 莉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书记员  鲍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