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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潍城执字第767-2、768-2号

裁判日期: 2014-01-02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张玉艳、与王松春、、王晓莉、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艳,王松春,王晓莉,于强,彭永,孙克刚,刘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潍城执字第767-2、768-2号申请执行人:张玉艳、。被执行人:王松春、被执行人:王晓莉、被执行人:于强、被执行人:彭永、被执行人:孙克刚、被执行人:刘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潍城民初字第86.10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王松春、王晓莉、于强、彭永、孙克刚、刘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的借款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王晓莉在潍坊市隆润食品有限公司有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王晓莉在潍坊市隆润食品有限公司的收入50000元(提取至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潍坊南关支行,账号:16×××21)。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 骏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书记员 姜剑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