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隆民初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2
公开日期: 2014-05-16
案件名称
王某甲、齐某某与王某乙、王某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齐某某,王某乙,王某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隆民初字第111号原告王某甲,男,1944年7月16日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隆尧县。委托代理人:张少峰,河北昭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齐某某,女,1944年8月30日生,汉族,农民,文盲,住隆尧县。委托代理人:张少峰,河北昭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乙,男,1969年7月17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隆尧县。被告王某丙,男,1972年3月28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隆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齐某某与被告王某乙、王某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齐某某于2014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齐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胡少平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书记员 霍丽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