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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隆民初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2

公开日期: 2014-05-16

案件名称

王某甲、齐某某与王某乙、王某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齐某某,王某乙,王某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隆民初字第111号原告王某甲,男,1944年7月16日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隆尧县。委托代理人:张少峰,河北昭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齐某某,女,1944年8月30日生,汉族,农民,文盲,住隆尧县。委托代理人:张少峰,河北昭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乙,男,1969年7月17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隆尧县。被告王某丙,男,1972年3月28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隆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齐某某与被告王某乙、王某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齐某某于2014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齐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胡少平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书记员  霍丽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