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宽民执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4-01-02

公开日期: 2014-05-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章坤与被执行人宽城西川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宽民执字第9号申请人章坤,男,住湖北省谷城县。被执行人宽城西川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亚平,职务经理。申请人章坤与被执行人宽城西川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宽城满族自治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8月22日作出的宽劳人裁字(2013)第190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本案应予结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宽城满族自治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宽劳人裁字(2013)第190号仲裁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履行,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利国审判员  刘志生审判员  韩长波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书记员  李文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