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湖长矿民初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2
公开日期: 2014-03-06
案件名称
王伟与俞飞飞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伟,俞飞飞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湖长矿民初字第171号原告:王伟。委托代理人:张烨。被告:俞飞飞。委托代理人:许火堂。委托代理人:汪莹莹。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伟诉被告俞飞飞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俞飞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伟申请撤回对被告俞飞飞的起诉,系原告对诉权的行使,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伟撤回对被告俞飞飞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王伟承担。审 判 长 周 华审 判 员 周尚德人民陪审员 陈小勤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书 记 员 张思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