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睢民诉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4-01-02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高巨亮与汤荣兰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巨亮,汤荣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睢民诉保字第19号申请人高巨亮。被申请人汤荣兰,余项不详。申请人高巨亮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4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登记在汤荣兰名下的苏CQ63**号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高巨亮请求对登记在汤荣兰名下的苏C×××××号小型普通客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汤荣兰名下的、现停放在睢宁县辉煌停车厂院内的苏CXXX**号小型普通客车。查封期间的财产不得转移、毁损、变卖、抵押。查封期间的财产由睢宁县辉煌停车厂保管。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姚秀金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书记员 魏 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