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寿田民初字第40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2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张俊生与刘伟东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俊生,刘伟东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寿田民初字第401号原告张俊生。被告刘伟东。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俊生诉被告刘伟东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俊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大鹏审 判 员 韩希成人民陪审员 李贡金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书 记 员 裴兆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