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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寿田民初字第40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2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张俊生与刘伟东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俊生,刘伟东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寿田民初字第401号原告张俊生。被告刘伟东。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俊生诉被告刘伟东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俊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大鹏审 判 员  韩希成人民陪审员  李贡金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书 记 员  裴兆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