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青山执字第00032号
裁判日期: 2014-01-02
公开日期: 2014-03-22
案件名称
关于上海沪江阀门厂广州销售处诉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沪江阀门厂广州销售处,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青山执字第00032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沪江阀门厂广州销售处。法定代表人孙启民,该处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梓波,广东品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刘斐,广东品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占江,该公司董事长。关于上海沪江阀门厂广州销售处诉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9月4日作出的(2012)鄂青山民二初字第0038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上海沪江阀门厂广州销售处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依照生效法律文书和法律的规定,被执行人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上海沪江阀门厂广州销售处支付货款103,239.90元;2、向申请执行人上海沪江阀门厂广州销售处支付从2013年4月1日起到2013年12月31日止的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9,463.66元;3、承担案件受理费2,197元,执行费1,482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16,382.56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自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永辉审判员 梅祥新审判员 王武辉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书记员 万增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