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大立一特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4-01-02
公开日期: 2014-02-1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大连开发区分行与大连太平洋电子有限公司、大连太平洋多层线路板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开发区分行,大连太平洋电子有限公司,大连太平洋多层线路板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立一特字第3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开发区分行,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马路158号。法定代表人刘军,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周传强,系辽宁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大连太平洋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辽河西路127号。法定代表人代威,系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大连太平洋多层线路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哈尔滨路22号。法定代表人代威,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开发区分行与被申请人大连太平洋电子有限公司、大连太平洋多层线路板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4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截留被申请人大连太平洋电子有限公司的土地及房屋动迁补偿款5000万元人民币,该土地位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证号:xx**号,面积:xxxx平方米。申请人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愿为保全承担法律责任。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裁定如下:截留被申请人大连太平洋电子有限公司的土地及房屋动迁补偿款5000万元人民币,该土地位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证号:xx**号,面积:xxxx平方米。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于晓梅审 判 员 王秉诚代理审判员 于长江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书 记 员 付寒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