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菏刑执字第1204号
裁判日期: 2014-01-02
公开日期: 2014-07-21
案件名称
成孟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成孟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二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菏刑执字第1204号罪犯成孟。现在山东省菏泽监狱服刑。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菏开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成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宣判后,被告人服判不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菏泽监狱于2013年12月3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同月5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菏泽监狱,以罪犯成孟在菏泽监狱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予以假释建议。并附罪犯成孟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记录等书证。经审理查明:罪犯成孟在菏泽监狱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曾获记功二次、嘉奖二次。另查明,罪犯成孟在服刑期间主动履行罚金6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统计表、罚金收据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成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且积极缴纳罚金,对其假释可适当放宽,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二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第一、三款,第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成孟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4年1月3日起,至2015年4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毛丕家审判员 陈 浩审判员 王令己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书记员 王 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