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刑初字第510号
裁判日期: 2014-01-02
公开日期: 2014-08-04
案件名称
吴淑丽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平刑初字第510号公诉机关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某,女,1991年3月1日出生于安徽省太和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现住平和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自2013年11月19日起取保候审。平和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刑诉(2013)4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艺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因被告人不到案于2013年12月6日至2013年12月26日中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于2013年11月19日凌晨2时30分许酒后驾驶未登记号牌的摩托车,途径平和县小溪镇东大路政协办公楼门口路段被平和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司法鉴定,被告人吴某某的血液酒精浓度为100.50mg/dl。另查明,在本院审理期间,吴某某外逃,后于2013年12月26日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于当日向本院预交款项人民币5000元,其住所地基层组织提供书面材料,表明对其具备监管条件。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血液、车辆),到案经过、机动车驾驶证查询证明、涉案机动车车辆信息(照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村委会证明,现金存款凭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吴某某在审理期间脱逃,后自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但不足以从轻处罚。当地基层组织对吴某某具备监管条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不致再危害社会。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指控的罪名成立,建议适用法律的意见正确,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朱惠珍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书记员 方艺灵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车;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mg/100ml属于醉酒驾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