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宁民执字第998号
裁判日期: 2014-01-02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申请人庞亚秋与被执行人王维昱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亚秋,王维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宁民执字第998号申请执行人庞亚秋,女,1958年8月10日生,汉族,退休工人,现住松原市。被执行人?王维昱,男,1959年2月13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松原市。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健康权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6日作出(2013)宁民初字第1999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被告王维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庞亚秋赔偿款2871.67元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元由被告承担。该判决生效后申请人于2013年9月11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主动撤回了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3)宁民初字第199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欧英伟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书记员 王志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