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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浏执字第01844号

裁判日期: 2014-01-02

公开日期: 2014-04-04

案件名称

浏阳市官渡镇吻虹石灰厂与陈胜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浏阳市官渡镇吻虹石灰厂,陈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浏执字第01844号申请执行人浏阳市官渡镇吻虹石灰厂。代表人梁正厅,厂长。被执行人陈胜,男,1980年9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浏民初字第340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3年12月30日前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胜银行存款人民币31304元(迟延履行金未计算在内)或者查封、扣押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余园静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书记员  林六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