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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州一终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4-01-02

公开日期: 2014-04-09

案件名称

永顺县惠农烟叶种植综合服务专业合作社与永顺县烟草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179

法院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永顺县惠农烟叶种植综合服务专业合作社,湖南省烟草公司湘西自治州公司永顺县分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州一终字第17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永顺县惠农烟叶种植综合服务专业合作社。法人代表人彭朝辉,该合作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彭苏华,湖南君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省烟草公司湘西自治州公司永顺县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向德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覃飞跃,男,1970年1月13日出生,土家族,公司副经理。委托代理人易群,湖南四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永顺县惠农烟叶种植综合服务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惠农合作社)与上诉人湖南省烟草公司湘西自治州公司永顺县分公司(以下简称永顺烟草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永顺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9日作出的(2013)永民初字第3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惠农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彭朝辉及其委托代理人彭苏华、上诉人永顺烟草公司委托代理人覃飞跃、易群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且程序严重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永顺县人民法院(2013)永民初字第35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永顺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湖南省烟草公司湘西州公司永顺县分公司交纳的27520元上诉费,全部予以退还。审判长  彭志友审判员  彭 俊审判员  龙少松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书记员  朱丽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