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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枣民二初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4-01-02

公开日期: 2014-05-24

案件名称

枣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全贵、高雪峰、马世辉、张文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枣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全贵,高雪峰,马世辉,张文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枣民二初字第88号原告:枣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周立春,任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郭群山,康马信用社主任。被告:张全贵,男,汉族,1980年8月22日出生,地址枣强县。被告:高雪峰,女,汉族,1983年4月18日出生,地址枣强县。被告:马世辉,男,汉族,1969年3月2日出生,地址枣强县。被告:张文春,女,汉族,1968年1月7日出生,地址枣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枣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张全贵、高雪峰、马世辉、张文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于2014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枣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241元,财产保全费2914元,合计7156元由被告张全贵承担。审判长 马 健审判员 张世和审判员 张玉乔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书记员 韩新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