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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定执字第00087-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2

公开日期: 2014-10-20

案件名称

郭兆荣、郭二磊与杨萍会执行裁定书(1)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兆荣,郭二磊,杨萍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定执字第00087-1号申请执行人:郭兆荣,男,1963年12月5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郭二磊,男,1988年2月1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杨萍会,女,1990年7月10日生,汉族。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定远县人民法院(2013)定民一初字第0094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3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现查明杨平辉与其父亲杨某某、母亲谢某某共同生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萍会父亲扬某某名下的在定远邮政储蓄银行的存款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俞斌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书记员  王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